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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煙垂壁标準規範中對(duì)擋煙垂壁使用及設置規定
時(shí)間:2023-11-15 09:02:29
消防擋煙垂壁相關的國(guó)家規範或标準主要有國(guó)家标準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标準》,自2018年8月1日起(qǐ)實施;公安部GA 533-2012《擋煙垂壁》,于2012年12月1日起(qǐ)實施。
一、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标準》對(duì)擋煙垂壁的規定
國(guó)家标準GB 51251-2017《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标準》适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施工、 驗收及維護管理。對(duì)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當專業标準有特别規 定的,可從其規定。其中關于擋煙垂壁的内容摘錄如下:
2.1.10擋煙垂壁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chéng),垂直安裝在建築頂棚、梁或吊頂下,能(néng)在火災時(shí)形成(chéng)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2.1.11 儲煙倉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築空間頂部,由擋煙垂壁、梁或隔牆等形成(chéng)的用于蓄積火災煙氣的空間。儲煙倉高度即設計煙層厚度
4.1.3 建築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回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采用防火隔牆、防火玻璃隔牆、防火卷簾時(shí).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4.2.1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牆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标準第 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duì)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kāi)孔不均勻或開(kāi)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時(shí),吊頂内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築内,敞開(kāi)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闆的開(kāi)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4.6.2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shí),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淨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shí),不應小于空間淨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shí)儲煙倉底部距地面(miàn)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應按本标準第4.6.9條的規定計算确定。
4.6.9 走道(dào)、室内空間淨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淨高的1/2,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
Hq =1.6 +0.1·H′ (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對(duì)于單層空間,取排煙空間的建築淨高度(m);對(duì)于多層空間,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層高(m)。
5.2.5 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啓動和現場手動啓動功能(néng),當火災确認後(hòu),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 15s 内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60s 以内擋煙垂壁應開(kāi)啓到位。
5.2.6 自動排煙窗可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和溫度釋放裝置聯動的控制方式。當采用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啓動時(shí),自動排煙窗應在 60s 内或小于煙氣充滿儲煙時(shí)間内開(kāi)啓完畢帶有溫控功能(néng)自動排煙窗,其溫控釋放溫度應大于環境溫度 30℃且小于 100℃。
6.2.4 活動擋煙垂壁及其電動驅動裝置和控制裝置應符合有關消防産品标準的規定,其型号、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動作可靠。
檢查數量: 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 1件
檢查方法: 測試,直觀檢查,查驗産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guó)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文件。
7.2.3 活動擋煙垂壁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操作擋煙垂壁按鈕進(jìn)行開(kāi)啓、複位試驗,擋煙垂壁應靈敏、可靠地啓動與到位後(hòu)停止,下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模拟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後(hòu),同一防煙分區内擋煙垂壁應在 60s 以内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3)擋煙垂壁下降到設計高度後(hòu)應能(néng)將(jiāng)狀态信号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 全數調試
7.3.4 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擋煙垂壁應在火災報警後(hòu)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2)動作狀态信号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9.0.3 每季度應對(duì)防煙排煙風機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進(jìn)行--次功能(néng)檢測啓動試驗及供電線路檢查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标準第 7.2.3 條~第 7.2.5 條的規定。
二、GA 533-2012《擋煙垂壁》标準
公安部GA 533-2012《擋煙垂壁》,該标準于2012年12月1日起(qǐ)實施。标準規定了擋煙垂壁産品的外觀、材料、尺寸與極限偏差、漏煙量、耐高溫性能(néng)等通用要求,并在此基礎上規定了活動式擋煙垂壁産品的驅動裝置、控制器、運行性能(néng)、運行控制方式、可靠性、抗風擺性能(néng)等附加性能(néng)要求和試驗方法。以下是2012版标準内容摘錄。
5.1 通用要求
5.1.1 外觀
5.1.1.1 擋煙垂壁應設置永久性标牌,标牌應牢固,标識内容清楚。
5.1.1.2 擋煙垂壁的擋煙部件表面(miàn)不應有裂紋、壓坑、缺角、孔洞及明顯的凹凸、毛刺等缺陷:金屬材料的防鏽塗層或鍍層應均勻,不應有斑剝、流淌現象。
5.1.1.3 擋煙垂壁的組裝、拼接或連接等應牢固,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錯位和松動現象。
5.1.2 材料
5.1.2.1 擋煙垂壁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2.2 制作擋煙垂壁的金屬闆材的厚度不應小于0.8mm,其熔點不應低于750℃。
5.1.2.3 制作擋煙垂壁的不燃無機複合闆的厚度不應小于10.0mm,其性能(néng)應符合GB 25970的規定。
5.1.2.4 制作擋煙垂壁的無機纖維織物的拉伸斷裂強力經(jīng)向(xiàng)不應低于600N,緯向(xiàng)不應低于300N,其燃燒性能(néng)不應低于GB 8624A級。
5.1.2.5 制作擋煙垂壁的玻璃材料應爲防火玻璃,其性能(néng)應符合GB 15763.1的規定。
5.1.3 尺寸與極限偏差
5.1.3.1 擋煙垂壁的擋煙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最小值不應低于500mm,最大值不應大于企業申請檢測産品型号的公示值。
5.1.3.2 采用不燃無機複合闆、金屬闆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剛性擋煙垂壁的單節寬度不應大于2000mm;采用金屬闆材、無機纖維織物等制作柔性擋煙垂壁的單節寬度不應大于4000mm。
5.1.3.3 擋煙垂壁擋煙高度的極限偏差不應大于±5mm。
5.1.3.4 擋煙垂壁單節寬度的極限偏差不應大于±10mm。
5.1.4 漏煙置
按6.4的規定進(jìn)行試驗,在(200±15)℃的溫度下,擋煙部件前後(hòu)保持(25±5)Pa的氣體靜壓差時(shí),其單位面(miàn)積漏煙量(标準狀态)不應大于25m3(m2•h);如果擋煙部件由不滲透材料(如金屬闆材、不燃無機複合闆、防火玻璃等剛性材料)制造,且不含有任何連接結構時(shí),對(duì)漏煙量無要求。
5.1.5 耐高溫性能(néng)
按6.5的規定進(jìn)行試驗,擋煙垂壁在(620±20)℃的高溫作用下,保持完整性的時(shí)間不應小于30min。
上一條:無機布擋煙垂壁